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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柯作培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作培,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柯作培,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法定代表人:梁荣照。柯作培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丰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丰劳人仲案字(2016)第1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柯作培178440元。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柯作培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柯作培17844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柯作培17844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丰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丰劳人仲案字(2016)第1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秦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