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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陶瑞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瑞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青岛中天华佳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王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异33号申请人:陶瑞花。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原名称为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南京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38号甲。负责人:李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言章。被执行人:青岛中天华佳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大厦A座23C室。法定代表人:陈旭昕,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道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天华佳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王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陶瑞花以受让本案债权为由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审查中,申请人陶瑞花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陶瑞花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宝琳审判员  周桂莲审判员  曲永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