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潮与被执行人孙新卓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潮,孙新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潮,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河北省人。被执行人孙新卓,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河北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潮与被执行人孙新卓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孙新卓现已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