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建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665号原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忠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林,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勋,男,193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建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建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慧审 判 员 杨恋人民陪审员李铁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顺 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