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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宜丰县永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剑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永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执字第119号申请人:宜丰县永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澄塘集镇,组织机构代码:69847030-2。法定代理人:龚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剑勇,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申请人宜丰县永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剑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在我院执行立案。我院于2015年5月19日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二初字第7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伟审判员 罗献忠审判员 黄至相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唐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