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立与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立,女,1960年3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皓月大路。法定代表人张军。申请执行人张立与被执行人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 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