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罗什与马建雄、曹方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什,马建雄,曹方旭,马集,马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21民初415号原告:罗什,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告:马建雄,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告:曹方旭,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告:马集,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海忠,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雷,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原告罗什与被告马建雄、曹方旭、马集、马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6日,原告罗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罗什负担。审判员 杜昵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