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 某某诉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69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刘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