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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 某某诉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69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刘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