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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晓莲申请执行宋帅峰、张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莲,宋帅峰,张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92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莲,女,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被执行人宋帅峰,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被执行人张佩,女,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本院在执行周晓莲申请执行宋帅峰、张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晓莲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相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