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金强、于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金强,于英红,高风顺,申德香,郑春军,赵玉华,孙金国,王桂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994号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公司职工。被告:孙金强,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于英红,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孙金强之妻。被告:高风顺,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申德香,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高风顺之妻。被告:郑春军,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赵玉华,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郑春军之妻。被告:孙金国,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桂玲,女,1970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孙金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金强、于英红、高风顺、申德香、郑春军、赵玉华、孙金国、王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其单位资信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金强、于英红、高风顺、申德香、郑春军、赵玉华、孙金国、王桂玲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