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行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荣辉等5人与西安市长安区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荣辉,田锁民,田卫东,张军利,王秋利,西安市长安区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荣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锁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卫东。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军利。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秋利。诉讼代表人:田荣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农业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郭路中段新行政中心**楼。法定代表人:肖忍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振国,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阿育,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田荣辉等5人因诉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行终3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荣辉等5人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申请人滥用诉权”没有依据。(二)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是因为“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原则,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足以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该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一、二审裁定。西安市长安区农业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最终能否获得审理判决要取决于诉的内容,即当事人的请求是否足以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仅具备法定形式并符合法定程序,但不具备诉的利益的诉讼,不具有权利行使的正当性,人民法院可不进行实体审理。经查,田荣辉从2013年至今,因所在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认为其权利被侵害并以此为由,以个人名义,或联合本村数名村民,或担当百余名村民诉讼代表人等形式,提起各类行政案件百余件,其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要证明土地征收违法和争取土地补偿的利益。本案其他再审申请人亦参加其中多次诉讼。但田荣辉等人在对相关土地征收中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律支持情况下,又围绕该征地行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其申请次数频繁、申请事项重复,多次提起相同或类似诉讼请求,甚至明知无正当理由也要提起诉讼。其诉的根本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得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是借此扩大影响力,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其行为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其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有悖诚信原则,违背诉权行使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浪费行政司法资源,显然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一、二审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构成诉讼权利滥用正确,并以此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田荣辉等5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田荣辉、田锁民、田卫东、张军利、王秋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焦玉珍代理审判员 温永宏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