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栾路路、栾顺利等与卢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路路,栾顺利,卢华强,祁红好,蔡金玉,叶守芹,王清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477号原告:栾路路,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栾顺利,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华强,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第三人:祁红好,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蔡金玉,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第三人:叶守芹,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第三人:王清林,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以上三个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栾路路、栾顺利诉被告卢华强、第三人蔡金玉、祁红好、叶守芹、王清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路路、栾顺利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路路、栾顺利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栾路路、栾顺利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秋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