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丽萍、芦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丽萍,芦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姚丽萍,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芦浔,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姚丽萍申请芦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22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芦浔应支付申请人姚丽萍案款60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7400.0元。本院已执行6000000.0元,尚有8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芦浔与申请人姚丽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7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唐忠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