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015号原告: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湖路35-1号四合村委会白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90160349P。法定代表人:曹健全,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涛,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D座1102号“商务秘书企业(广西优快商业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05952882XN。法定代表人:蓝同发。原告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9日,原告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2元,由原告佛山三水正铁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