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瑞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平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03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瑞平,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捕前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6年12月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瑞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瑞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瑞平在廊坊市广阳区从事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御景园水循环补水套装的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传销活动内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被告人刘瑞平任C级别,组织传销人员参加听课及经验分享会,管理传销人员日常生活,宣讲传销制度,领导该传销组织其他成员引诱他人加入、骗取钱财。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瑞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瑞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赵某、彭某、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说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瑞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刘瑞平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瑞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许文芳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何国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相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传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