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腾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20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北棠东村路口。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腾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48-1-2号二楼自编207B-2房。法定代表人:杨穗琪,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腾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20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志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