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久坤、李微、李俊诉盐源县速康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坤,李微,李俊,盐源县速康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75号原告:张久坤,女,现年54岁。原告:李微,女,现年30岁。原告:李俊,女,现年29岁。委托代理人:王斌,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盐源县速康医院(普通合伙)经营场所:盐源县。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光友委托代理人:张光清,男,速康医院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德云,四川世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久坤、李微、李俊诉被告盐源县速康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久坤、李微、李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久坤、李微、李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久坤、李微、李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00元,由原告张久坤、李微、李俊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黄龙燕人民陪审员 杨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史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