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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永富、张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富,张永红,潘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富,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申请执行人:张永红,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潘德明,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富、张永红与被执行人潘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德明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姚梦霞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0624执5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富、张永红与被执行人潘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德明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潘德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