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奎与被告刘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奎,刘宗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2495号 原告:王金奎,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访镇刘马村二组,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郯城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宗美,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刘马村二组,居民。 原告王金奎与被告刘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协议,原告王金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金奎负担。 审判员 郑海港 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邹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