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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奎与被告刘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奎,刘宗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2495号 原告:王金奎,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访镇刘马村二组,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郯城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宗美,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刘马村二组,居民。 原告王金奎与被告刘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协议,原告王金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金奎负担。 审判员  郑海港 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邹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