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张景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张景松,邹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负责人:钱广路,行长。被执行人:张景松,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得福,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景松、邹得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景松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5248.03元,被执行人邹得福负连带责任,诉讼费716元,执行费88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景松交纳了诉讼费716元和执行费889元,因被执行人张景松、邹德福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宝民初字第5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利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