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冯日华、董仕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日华,董仕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日华,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董仕恒,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日华与被执行人董仕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董仕恒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中已经保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西侧香樟里.那水岸10幢1单元101室,本院依法将该案委托至房产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宜秀区人民法院将该案退回。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为财产暂难处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冯日华可要求被执行人董仕恒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董仕恒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董仕恒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冯日华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姜焱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