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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志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160号罪犯张志强,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阜南县。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作出(2014)杭萧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人民币7000未履行,未履行退缴赃款;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31.18元,累计消费人民币5548.41元,账户余额人民币2122.91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该罪犯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八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强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华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