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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北京天显通达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北七家镇榕鑫汽车装饰服务中心(经营者:冯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显通达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北七家榕鑫汽车装饰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5471号原告:北京天显通达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村东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汽配城A88号。法定代表人:冯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映菲,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北七家榕鑫汽车装饰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号。经营者:冯雪飞。原告北京天显通达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显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北七家榕鑫汽车装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汽车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显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映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汽车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汽车中心给付货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汽车中心承担。后在庭审中,天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汽车中心给付货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自2011年起被告经常到我处购买汽车导航等商品,被告购货后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有部分货款未能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2016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累计欠原告15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给付所欠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汽车中心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汽车中心的类型为个体,经营者为冯雪飞。汽车中心与天显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汽车中心向天显公司购买汽车导航等商品。2016年9月23日,冯雪飞向天显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榕鑫汽车装饰购买天显公司的永盛杰、凌盛等品牌的导航及周边产品,至今累计共欠货款150000元(大写)计壹拾伍万元整。立此为据”,落款处欠款人有冯雪飞签名,并盖有汽车中心公章。庭审中,天显公司表示汽车中心已支付80000元,尚欠货款700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天显公司与汽车中心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签订的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天显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汽车中心应履行付款义务。依据汽车中心出具的欠条及天显公司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汽车中心尚欠货款70000元,天显公司请求汽车中心支付该笔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付款期限,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天显公司作为债权人在给债务人汽车中心必要的准备时间后可随时要求汽车中心履行。天显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汽车中心未及时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逾期利息损失,应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汽车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其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北七家榕鑫汽车装饰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显通达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0000元;二、被告北京市北七家榕鑫汽车装饰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显通达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天显通达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市北七家榕鑫汽车装饰服务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北京市北七家榕鑫汽车装饰服务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