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李广超、李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云,李广超,李德杰,柘城县慧源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106号原告王彩云,女,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小学文化,住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住址一致。被告李广超,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张桥镇孙沟桥北头。被告李德杰,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张桥镇孙沟桥北头。被告柘城县慧源小学,住所地柘城县张桥镇孙沟桥北头,确认地址与住址一致。法人代表李广超,该校校长。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彩云与被告李广超、李德杰、柘城县慧源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彩云负担。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邢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