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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李广超、李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云,李广超,李德杰,柘城县慧源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106号原告王彩云,女,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小学文化,住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住址一致。被告李广超,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张桥镇孙沟桥北头。被告李德杰,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张桥镇孙沟桥北头。被告柘城县慧源小学,住所地柘城县张桥镇孙沟桥北头,确认地址与住址一致。法人代表李广超,该校校长。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彩云与被告李广超、李德杰、柘城县慧源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彩云负担。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邢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