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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特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秋华、厦门市供销社集团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秋华,厦门市供销社集团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特101号申请人:林秋华,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林联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市供销社集团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路296号。法定代表人:周群锋。申请人林秋华与被申请人厦门市供销社集团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申请人林秋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林秋华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秋华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林秋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隽审 判 员  陈 林代理审判员  洪培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清姬代书 记员  黄 琳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