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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宝月与岳延海、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月,岳延海,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638号原告:王宝月,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岳延海,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岳涛,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王宝月与被告岳延海、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宝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贾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