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宝月与岳延海、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月,岳延海,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638号原告:王宝月,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岳延海,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岳涛,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王宝月与被告岳延海、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宝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贾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