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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石溪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钱氏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石溪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钱氏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石溪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薛家洼。法定代表人:陶代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钱氏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钱远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岛钱氏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9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