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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倪建国申请执行刘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建国,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倪建国,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金龙,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倪建国与刘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倪建国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国祥审 判 员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代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