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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4执599号韩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你们与刘某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八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缴纳执行款及执行费、诉讼费共计9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