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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帅兵诉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华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帅兵,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华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魏帅兵,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科创中心211房。法定代表人窦海有。被执行人鹤壁市华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朝歌镇红旗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自付。魏帅兵与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华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华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魏帅兵借款本金13278739.42。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华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帅兵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魏帅兵与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达成还款计划。鉴于双方达成还款计划,且还款协议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1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