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庆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政府北临文化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71309742A。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庆德,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庆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至此,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