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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5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肖跃与何安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跃,何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5执296号申请执行人肖跃,男。被执行人何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跃与被执行人何安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安的银行存款情况及车辆信息,并将上述信息通报了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何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肖跃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朵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