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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勤敏陈彦刚与陈松荣章晋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勤敏,陈彦刚,蔡洪君,陈松荣,章晋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4005号原告:胡勤敏,女,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东,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平,重庆君知奇律师画所律师。原告:陈彦刚,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东,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平,重庆君知奇律师画所律师。被告:蔡洪君,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宇,重庆天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松荣,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宇,重庆天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晋恺,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重庆天乾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雪,重庆天乾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胡勤敏、原告陈彦刚与被告蔡洪君、被告陈松荣、被告章晋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胡勤敏、原告陈彦刚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勤敏、原告陈彦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勤敏、原告陈彦刚撤诉。代理审判员  肖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