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潘志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29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潘志勇,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追缴被执行人潘志勇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6)闽0303刑初449号刑事判决缴纳罚金人民币94781.7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起至5月期间,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303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执行人潘志勇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依法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方 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