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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兴根、沈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兴根,沈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0号申请执行人:钱兴根,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沈琦,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钱兴根与被执行人沈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纠纷一��,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沈琦支付执行款176173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两个银行账户,同日,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当日支付20000元,余款分五期支付。本院依据和解协议内容,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以及对其本人已采取的司法布控措施。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