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46号被执行人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武安市新洲区双柳街双铺村。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巨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0404民初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巨润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468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2287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