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彭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王伟,彭亮,熊毅珉,刘小明,曹介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2-7栋二层213、214房及2栋24、25、26。负责人:高天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风,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亮,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毅珉,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子冬,沅江市共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原告:王伟,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审被告:刘小明,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审被告:曹介民,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298号。负责人:王黎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亮、熊毅珉、原审原告王伟、原审被告刘小明、曹介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彭亮、熊毅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彭亮、熊毅珉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41元,减半收取1120.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柯审判员 昌 丹审判员 熊文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贾 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