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爱芹、宋加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爱芹,宋加勇,宋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崔爱芹,女,汉族,1944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宋加勇,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宋加发,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崔爱芹与被执行人宋加勇、宋加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爱芹以申请执行依据文书未生效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52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石修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