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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韦加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韦加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270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东路228号。主要负责人:杨红英,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加熬,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广西区分行)与被告韦加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交行广西区分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行广西区分行以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文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