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亚军与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军,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2612号原告:杨亚军,男,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毛君,女,汉族,1966年12月5日,住颍上县。原告杨亚军与被告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亚军诉称:被告毛君偿还原告本息180400元,被告毛君于2014年10月20日我借款100000元月息3%,该借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杨亚军提供的被告毛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邮件回执注明“找不到该地址无人认识”,应视为原告杨亚军不能向��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应驳回原告杨亚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3910元退给原告杨亚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滕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