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9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军良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荞麦湖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军良,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荞麦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9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左军良,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住岳阳市。被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荞麦湖村民委员会,地址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荞麦湖村。法定代表人:苏敏,该村村长。申请执行人左军良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荞麦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荞麦湖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6)湘0691民初1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荞麦湖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左军良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荞麦湖村委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7608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4214元,迟延履行金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另行计算,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荞麦湖村委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失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荞麦湖村委会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财政所送达(2016)湘0691执19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财政所扣留被执行人荞麦湖村委会经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财政所流转资金共计287608元。3.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财政所查询荞麦湖村委会流转资金情况,自2017年2月14日起荞麦湖村委会无流转资金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财政所。4.荞麦湖村委会目前暂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荞麦湖村委会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荞麦湖村委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左军良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灿军审 判 员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钟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智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