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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戴俊与李志勇、姚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李志勇,姚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511号原告:戴俊,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告:李志勇,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告:姚艳琳,女,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原告戴俊诉被告李志勇、姚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戴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俊撤诉。案件受理费7398元,减半收取369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廖丽英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0502民初1511号原告:戴俊,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赣新花园3栋3单元一楼西,身份证号码:360502197610130018。被告:李志勇,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城南西街王家巷19号,身份证号码:360502197410188012。被告:姚艳琳,女,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城南西街王家巷19号,身份证号码:360203197610263566。原告戴俊诉被告李志勇、姚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戴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俊撤诉。案件受理费7398元,减半收取369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张丽霞人民陪审员刘根芽人民陪审员梁颖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廖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