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戴俊与李志勇、姚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李志勇,姚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511号原告:戴俊,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告:李志勇,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告:姚艳琳,女,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原告戴俊诉被告李志勇、姚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戴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俊撤诉。案件受理费7398元,减半收取369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廖丽英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0502民初1511号原告:戴俊,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赣新花园3栋3单元一楼西,身份证号码:360502197610130018。被告:李志勇,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城南西街王家巷19号,身份证号码:360502197410188012。被告:姚艳琳,女,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城南西街王家巷19号,身份证号码:360203197610263566。原告戴俊诉被告李志勇、姚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戴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俊撤诉。案件受理费7398元,减半收取369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张丽霞人民陪审员刘根芽人民陪审员梁颖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廖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