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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保27号申请执行人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耀丰创新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保27号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凡。XX耀丰创新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林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129财保3号,向被保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保全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保全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保全人XX耀丰创新创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85156.0万元或查封被保全人XX耀丰创新创业有限公司相当于3385156.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保全人XX耀丰创新创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保全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