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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艳与高长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高长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521号原告:李艳,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高长青,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李艳与被告高长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与被告高长青追偿权纠纷,高长青已自动履行,李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李艳负担。审判员  霍精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兴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