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艳与高长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高长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521号原告:李艳,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高长青,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李艳与被告高长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与被告高长青追偿权纠纷,高长青已自动履行,李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李艳负担。审判员 霍精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兴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