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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武海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325号原告:武海斌,1975年7月30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雄,职务经理。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原告武海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武海斌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海斌负担。审 判 长  陈希芳人民陪审员  张培元人民陪审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兴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