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己光、杜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赵己光,杜香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224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委托代理人赵媛,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欣秀,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赵己光,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杜香玉,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已光、杜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盛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程麟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