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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钟淼、钟柏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淼,钟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刑初3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淼,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暂住本市闵行区。辩护人钟俊,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的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柏平,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暂住本市闵行区。辩护人李顺昌,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的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淼、钟柏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钟淼至本市长宁区金钟路XXX号大楼地下车库停车准备上班时,发现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TDR858Z型电动自行车钥匙未拔且未上锁,即将车钥匙取走,并电话联系其堂兄被告人钟柏平,授意其前来将该车窃走。同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柏平至金钟路XXX号后,被告人钟淼将车钥匙及门禁卡交给钟柏平,并将钟柏平带至前述电动自行车处,被告人钟柏平即使用车钥匙窃得该车,并用门禁卡离开地下车库。同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在金钟路XXX号B座4楼将被告人钟淼抓获。同年3月26日,被告人钟柏平畏罪将涉案电动自行车停至临空经济园区治安派出所门口,并附上纸条一张表示愿意退还该车。同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闵行区花王路元吉小区XX号X楼将被告人钟柏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钟淼、钟柏平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淼、钟柏平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钟淼、钟柏平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之刑罚。被告人钟淼、钟柏平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淼、钟柏平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淼的辩护人以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钟淼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柏平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已主动返还赃物且有坦白情节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钟柏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被告人钟柏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扣押在案的爱玛牌TDR858Z型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杜某某(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沁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筱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