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祝某某与被上诉人龚某某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某,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上诉人祝某某与被上诉人龚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祝某某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祝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祝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世蓉审判员 江春虹审判员 苟 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