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志彦与侯俊顶、苏州好创兴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彦,侯俊顶,苏州好创兴货运有限公司,郭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433号原告:刘志彦,男,汉族,1986年1月1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莉、李更(实习),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俊顶,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军,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好创兴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素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郭博,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彦诉被告侯俊顶、苏州好创兴货运有限公司、郭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彦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刘志彦负担。审判员 牛凌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