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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筛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筛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774号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拱墅区小河路40号1幢330室。法定代表人:曾莉敏。被告:周筛根,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筛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鹏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